【以案释法】“执行不能”≠ “执行难”

发布日期:2020-06-02 08:43:11 |信息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在执行实践中,很多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执行款就能“送上门”,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白条”,在这里,我们通过两个真实的执行案例,向大家说明“执行不能”≠“执行难”。

案例1

被执行人通过与其妻子“假离婚”,从而将财产全部转移在其妻子名下,债务全部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办案初期,通过线上、线下查询、调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信息。静乐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民政部门的登记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李某某与其妻子目前处于离婚状态,案件陷入僵局。后期,通过多渠道走访、打听,得知其在某小区居住,经调查,李某某与其妻子、孩子共同居住在该小区某户,该处房产所有人为其妻子。通过此次走访、调查,办案法官揭穿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假离婚”的“骗局”,告知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李某某眼看“戏演不下去了”,迫于执行压力,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其法定义务。至此,案件得到有效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案就属于典型的“执行难”现象。“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或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

案例2

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执行樊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因被执行人樊某某在服刑期,静乐法院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樊某某服刑的大同某监狱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与樊某某进行了谈话,了解到,被执行人樊某某肇事前与其妻子共同抚养两个孩子,平日靠打工为生,一人养活一家四口。樊某某因交通肇事罪入狱后,通过其亲属探望时得知其妻子得了重病,因在狱中,不清楚其妻子现在的身体状况,托法院执行干警通知其家属及时告知其妻子身体状况。后办案法官走访、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樊某某的妻子得了胃癌,因家里劳动力尚在服刑期,两个孩子还小,均为二十出头,很多事情力不能及,樊某某妻子住院、治疗,前前后后很多事情都是由其村里村干部帮忙,生活异常艰难。综合法院线上、线下查询、调查信息,被执行人樊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暂无履行能力,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樊某某刑满释放,有履行能力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后得知,被执行人樊某某妻子因病重去世)。

本案,是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应从执行案件中分离出来,依法对该类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履行。

 

 

通过这两个案例,希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大家能理性认知“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多一份耐心和信任,理解、支持和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同时,也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干警,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各种线索,形成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大合力,共同建立诚信社会,努力让每一份判决得到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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